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庆维,黑龙江鑫达高分子复核材料有限公司,韩杰,李剑锋,杨鑫,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黑01民初226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马庆维、黑龙江鑫达高分子复核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杰、李剑锋、杨鑫: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庆维、黑龙江鑫达高分子复核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杰、李剑锋、杨鑫、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21)黑01民初226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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