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建松,赵华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271民初1307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华彬:关于本院审理原告高建松与被告赵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华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赵华彬公告送达(2021)琼0271民初130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被告赵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建松支付货款3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债务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赵华彬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