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鹏, 天山区胜利路得利包装盒销售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2民初133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山区胜利路得利包装盒销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33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