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波,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波:本院受理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