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国军,任艳芬,毛振有,周延斌,柴延秋,曲月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振有: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国军与被上诉人任艳芬、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原审被告周延斌、柴延秋、曲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