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东辉,通河分公司, 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128民初39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本院受理杨东辉诉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128民初3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