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飞, 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鹏飞:本院受理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