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鹏飞, 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鹏飞:本院受理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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