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宏艳,徐伟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伟峰:本院受理原告姜宏艳与被告徐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徐伟峰返还借款50000元;2.徐伟峰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993.8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