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发彬,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1081民初21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发彬: 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黑10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