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公 告 徐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现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不服本判决,要求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安达市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