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明亮,陈明星,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明亮、陈明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朱明亮、陈明星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项34947.22元,并按年利率15.2%支付该款自向银行垫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1134.10元,共计36081.32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浙C55RP8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