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国超,平原示范区分公司,河南省中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原示范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原示范区分公司、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超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