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国超,平原示范区分公司,河南省中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原示范区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原示范区分公司、郑州龙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超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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