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云胜,李建军,林辉,陈香兰, 郑州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建军、林辉、陈香兰、郑州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云胜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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