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云胜,李建军,林辉,陈香兰, 郑州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军、林辉、陈香兰、郑州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云胜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