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湃,丁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574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超:本院受理原告彭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26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彭湃欠款18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湃其他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39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2010100100014470。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