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兰晓婷,李洁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322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洁:我院受理的原告兰晓婷诉被告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洁偿还原告兰晓婷借款本金82,946元;二、被告李洁支付原告兰晓婷利息1,522.42元。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李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额103,170元,支持标的额84,468.42元,占起诉标的额的82%,案件受理费2,3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晓婷负担18%即425.41元,由被告李洁负担82%即1,937.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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