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博,张鹏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8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鹏飞:我院受理的原告李博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85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张鹏飞返还原告李博借款75,000元;2.被告张鹏飞给付原告李博借款利息1,925元;3.被告张鹏飞给付原告李博逾期利息(以7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