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玲,李金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709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明: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玲诉被告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094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87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1.37元(4870×3.85%年利率÷365天×100天,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10月9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用及邮寄费。以上合计:4921.3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