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乙宾,赵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强:本院受理原告潘乙宾诉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566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欠款利息9625.87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合计:35294.8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依法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