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广宁,杨军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485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军舰:本院受理原告陆广宁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4854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49.16元(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止,计算公式:7000×3.85%÷12×20个月=449.16元);以上共计7449.1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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