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江,李艳兵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艳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江诉被告李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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