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江,李艳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江诉被告李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