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腊梅,李金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10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明:本院受理原告李腊梅诉被告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108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1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7.65元(8180×3.85%年息÷365天×90天=77.65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用及邮寄费。以上合计:8265.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