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维友,杨应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应国:本院受理原告黄维友与被告杨应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调料款17315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北园春法官工作站(21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