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玉芳,马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2民初15139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芳诉被告马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51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