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建军,左有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082民初533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内容
左有宏: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左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82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左有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军借款10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被告左有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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