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伟,于海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