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新峰,刘磊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豫1625民初1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磊:本院受理于新峰诉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5民初139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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