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新峰,刘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625民初1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磊:本院受理于新峰诉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5民初139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