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刚,张常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681民初549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常红:本院受理原告程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