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霞, 十堰佰惠德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十堰佰惠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鹏霞诉十堰佰惠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