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许杰, 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28民初45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刁许杰等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528民初454号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道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