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清林,李永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503民初981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永明:原告陈清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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