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清林,李永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981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明:原告陈清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