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孝荣,胡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4民初402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蒋孝荣与被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俊借原告蒋孝荣款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并从2020年01月16日起,承担借款利息,月利率1%,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胡俊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