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淼,李家保,白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21民初4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淼、李家保、白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豫1521民初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