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 ,湖北肯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03民初5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肯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院已受理原告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503民初5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望届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