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军啓,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702民初1641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军啓:本院受理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诉金军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702民初16410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