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飞,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3民初500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23民初5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