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飞,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423民初500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韩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23民初5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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