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晓波,杨安格,袁文方, 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282民初52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安格、袁文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安格、袁文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原约定月利率9.06%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止,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9.06‰加收50%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晓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41.24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杨安格、袁文方、杨晓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