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振宇,刘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振宇:本院受理刘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未能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 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刘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和举证,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抚远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答辩、举证或未按时到庭均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和裁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