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亚辉,孙大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亚辉、孙大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与被告张亚辉、孙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提示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注: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42 781.49元,利息10 039.78元,本息合计452 821.27元(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8日,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息延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