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长青,牛文河,王艳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8102民初3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公 告 (2022)黑8102民初393号 牛文河、王艳玲: 本院受理孙长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三江人民法院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