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巍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8102民初1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公 告闫巍巍:本院受理(2022)黑8102民初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被告闫巍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建三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三江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主审法官:邹明华联系电话:0454-5810904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