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世大,郑祝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1民初39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大诉郑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祝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855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