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青,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271民初17416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17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解除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青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8028000062)。被告梁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二、被告梁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的三亚·星域6幢6号楼1单元15[层]1506号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梁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划扣款120484.68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0484.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梁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5142.4元;五、被告梁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4785元和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939元;六、解除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6020120180004194)及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签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编号:46100320180000356);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建宏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9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吉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