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野,姜明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明玉:本院受理原告蒋野诉姜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