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伟斌,刘玉杰, 牡丹江市大通沥青经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伟斌:本院受理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诉被告牡丹江市大通沥青经销有限公司、杨伟斌、刘玉杰、牡丹江市爱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公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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