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长富,郭守信,刘海珍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郭守信、刘海珍: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长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2.利息顺延,按实际付清之日止。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望奎县人民法院卫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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