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景华,李小君,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遵化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渤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化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渤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遵化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景华、李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