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孟军,张克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克强:本院受理原告赵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为止,按照年利息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