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砂磨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南市金砂磨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金砂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济南市金砂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984.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济南市金砂磨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