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书哲,汤敏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02民初4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敏安: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302民初45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