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得玺,刘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321民初299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刘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得玺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豫132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刘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得玺房租236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650元,由被告刘康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